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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鸣、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鸣,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8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鸣,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进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明勇,男。再审申请人肖鸣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鸣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二十冶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肖鸣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审理程序合法。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具体权利义务的确定并无不当。肖鸣提供新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肖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