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恢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丽艳与马鸿良因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恢308号马鸿良: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的(2017)吉0202执恢308号,申请执行人杨丽艳与被执行人马鸿良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5)昌民一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鸿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丽艳共计1500.00元,本案标的为1500.00元。经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扣划马鸿良在邮政储蓄银行吉林市江南支行的存款3375.97元,并支付给杨丽艳,现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