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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6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伟与深圳优速物流有限公司邱洪荣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深圳优速物流有限公司,邱洪荣,刘勇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6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优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清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洪荣,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刘勇,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伟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优速物流有限公司、邱洪荣及原审第三人刘勇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伟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