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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铁地产(成都)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地产(成都)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191号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06号。法定代表人:戚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开国,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植,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地产(成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北泉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崔跃峰。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地产(成都)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吉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