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财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裕农双利种子经销部与内蒙古双赢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裕农双利种子经销部,内蒙古双赢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147号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裕农双利种子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民慧胡同14号。负责人:刘玉兰,系经理。被申请人:内蒙古双赢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蓝弼龙,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裕农双利种子经销部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双赢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南段东侧内蒙古双赢化工有限公司厂区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45亩,财产价值1243880元,土地使用证号:×××。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为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裕农双利种子经销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裕农双利种子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双赢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南段东侧内蒙古双赢化工有限公司厂区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45亩,土地使用证号:×××。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邮寄费22元,合计5022元,由丰宁满族自治县裕农双利种子经销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