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润锁与杨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润锁,杨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32号申请执行人:郭润锁,男,1952年5月5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杨政,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郭润锁与被执行人杨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杨政的工资收入银行账户被我院依法冻结,我院工作人员依据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32号之一裁定书,从被执行人杨政所有的工资账户中划拨了执行款3万元整,本案中所执行的全部标的执行性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3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