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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凤阁与被执行人王守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阁,王守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275号申请人王凤阁,男,1950年2月20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守贺,男,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王凤阁与被执行人王守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85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