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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学贵与辛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贵,辛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1民初861号原告:高学贵,男,1965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君,阿荣旗中央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臣,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高学贵与被告辛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学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学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2分,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该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辛臣未作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一张,被告辛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核,该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2分,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被告辛臣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辛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辛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高学贵借款本金2万元,并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已预收185元),减半收取为185元,由被告辛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连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