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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执2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魏云全申请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志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云全,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志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执2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魏云全,男,1968年生,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委托代理人朱绪锋、陈曦,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杨志奇,男,1973年生,住址:临沧市临翔区。申请执行人魏云全申请执行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志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临中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云全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并告知被执行人应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起三次自动履行还款义务6700000.00元,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临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260000.00元。现权利人魏云全实现权利996000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让、互谅、友好协商于2017年3月15日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对剩余债权明确约定,被申请执行人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志奇应于2017年8月1日前将剩余债权全额履行完毕,同时被申请执行人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用公司拥有的镇康县旺宏橡胶厂60%股份,及公司出资430万元购买的临翔区昔本村75亩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二项财产作执行担保如约定期限到后未能清偿债务,则处置担保物。经本院核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三十一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云09执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彬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何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