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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杨立娜、蒋同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娜,蒋同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471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娜,女,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蒋同宇,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杨立娜与蒋同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蒋同宇名下无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东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