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磊鑫石业刘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君,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磊鑫石业,窦红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姬非,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君,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磊鑫石业,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华凌石材区*栋*号)。经营者:孙太兰,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号**号楼*单元***室。以上二被���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窦红根,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君、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磊鑫石业(以下简称磊鑫石业)、窦红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2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德泰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德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66.39元,减半收取3683.20元,由上诉人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联审 判 员 肖 炜代理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志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