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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帅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298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帅锋,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许昌县尚集产业聚集区福万家塑料有限公司车间主任,住许昌县尚集产业聚集区(户籍所在地:禹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6年10月2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执行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帅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蚩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帅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0日19时48分,被告人杨帅锋酒后驾驶豫K×××××号越野车,自许昌市文峰北路与尚集西街口路西一五金店出发,行驶至许昌市文峰北路与尚集西街口交叉口红绿灯右转时,与忽某1驾驶的豫K×××××号轿车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帅锋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315mg,属醉酒驾驶。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杨帅锋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杨帅锋已与忽少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忽少培谅解。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帅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帅锋供述,证人忽某1、赵某、忽某2、李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书,现场拍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杨帅锋的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相关视频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帅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帅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帅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郭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