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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昆明三德木业公司与昆明市西山区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三德木业公司,昆明市西山区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32号申请人:昆明三德木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674225-7。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福海乡韩家小村152号。法定代表人:黄敦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内。负责人:金春学,该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昆明三德木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2)西法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因被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昆明三德木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2)西法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勇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