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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袁某华 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刑初158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华。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袁某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华在赫山区全丰村一天然气站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约1克甲基苯丙胺给陈某球;2.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华在赫山区全丰村自己家中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约0.5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陈某球和“刀吧唧”;3.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华到赫山区全丰村陈某球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其赊销约0.5克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以后再支付毒资。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华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6.43克甲基苯丙胺并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球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检查、称重笔录和照片,被告人袁某华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袁某华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辉审 判 员  张 欣人民陪审员  蔡俊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燕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