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莫忠海、张立彬、杨胜亮、丁连有、刘忠军、赵秀江与闵连平追偿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莫忠海,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张立彬,男,1982年7月19日生,汉族,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杨胜亮,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丁连有,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刘忠军,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赵秀江,男,1959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汪清县。6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魏昌玲,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闵连平,男,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莫忠海、张立彬、杨胜亮、丁连有、刘忠军、赵秀江与被执行人闵连平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吉2424民初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莫忠海、张立彬、杨胜亮、丁连有、刘忠军、赵秀江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85.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闵连平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7)吉2424执113号执行裁定书,扣划闵连平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960.00元(其中50.00元为本案执行费),并于2017年4月25日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予以结案。审判员 秦四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