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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温太祥、胡德芬与温树军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太祥,胡德芬,温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337号申请人:温太祥,男,194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人:胡德芬,女,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温树军,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温太祥、胡德芬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树军要求其给付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的赡养费2400元。被执行人温树军现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方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