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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白良如与盂县孙家庄镇白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良如,盂县孙家庄镇白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22民初234号原告白良如,男,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盂县孙家庄镇白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树彬,男,1960年9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原告白良如诉被告盂县孙家庄镇白家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雪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良如被告白家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树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在进行户户通工程时,由原告供应原材料并承担运输业务,被告共欠原告41692元。2014年9月1日原被告经过结算,扣除原告已经支取的28000元,被告还欠原告13692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了被告还欠原告13692元的运费及材料款。之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予给付。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及运费13692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白家庄村委会在2015年初进行了新旧班子更替,但现在对村务及财务问题还未交接。原告所诉事实被告尚不明确,待交接核实后才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盂县孙家庄镇白家庄村进行户户通工程,原告白良如为被告提供工程所用的黄沙并运输水泥石子的业务,被告支付原告黄沙款和水泥石子的运费。经双方结算被告白家庄村委会共欠原告白良如41692元,施工期间原告向被告支取了28000元,被告尚欠原告13692元。2014年9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了被告还欠原告13692元的运费及材料款。2011年11月至现在被告白家庄村委会先后进行了两次村委会换届,本届村委会以村财务没有移交原告所诉的欠款事实为由,未能向原告支付欠款。上列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白良如与被告盂县孙家庄镇白家庄村委会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白良如依约向被告提供和运输施工材料后,被告白家庄村委会应依约支付材料款和运费。被告经两次换届后未进行账务移交,不能作为被告拒付原告材料款和运费的理由。被告至今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盂县孙家庄镇白家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良如材料款及运费1369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从2014年9月1日起付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雪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