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路涛与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棉布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涛,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棉布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涛,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棉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棉布村负责人:李光民,该村负责人。上诉人路涛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棉布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7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核实,其撤回上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路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路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路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周美来代理审判员 李帅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心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