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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6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龙文宇与梁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文宇,梁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6民初236号原告:龙文宇,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被告:梁建锋,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原告龙文宇与被告梁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转为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文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建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文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建锋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初,因购买肥料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拒不还款,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梁建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初因购买肥料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因购买肥料缺资金,现向借到现金15000元,到年底前还清。借款人梁建锋(441226197205092316)。”借条内容中没有署名向谁借款及借款利息,同时借条落款处亦没有借款时间。2017年3月9日,原告以被告拒不还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出具的借条虽然没有署名向谁借款,现原告以此借条为凭,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而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借条没有进行抗辩和质证,故此,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能依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法有权要求其清偿尚欠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尚欠借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建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龙文宇清偿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梁建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锦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