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5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文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5民初168号原告,文某,女,1967年6月10日生,仫佬族,住贵州省麻江县,农民。委托代理人,艾文海,男,系麻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男,1964年8月5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农民。关于原告文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文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 登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星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