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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4789号原告:肖某某,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全某某,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居之家装饰集团巴国城店设计师,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竞悦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15日双方经行政程序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经纬大道**号附*号**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19万元。现被告未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4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项止,利随本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全某某提交的书面答辩认为,对该离婚协议书的签订予以认可。同意给付原告45000元,但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15日,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全某某通过行政程序离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经纬大道**号附*号**房屋归全某某所有,全某某支付肖某某19万元;该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4万元,余款15万元从2017年起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分三期支付到2019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全部款项;全某某若不能按期按时支付,全某某则另行每一期支付肖某某5000元,同时还约定上述房屋系按揭购买,该房屋的银行按揭由全某某负责偿还。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全某某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4万元,但至今未支付。现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肖某某自愿放弃45000元的利息请求。被告全某某提交的书面答辩,同意给付原告45000元,但表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被告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调解未成。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肖某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据效力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全某某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故对原告肖某某要求被告全某某支付已到期的4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全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肖某某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交纳4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全某某负担,限被告全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肖某某4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