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民初7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郑松进陈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郑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7421号原告: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840元(已由原告预交),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赵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