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蔡云艳、周茂江、周茂国、万淑蓉借款合同纠纷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周茂江,蔡云艳,周茂国,万淑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839B。被执行人:周茂江,男,1986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蔡云艳,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周茂国,男,1981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万淑蓉,女,1974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蔡云艳、周茂江、周茂国、万淑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0日作出的(2015)渝0230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蔡云艳、周茂江、周茂国、万淑蓉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7年0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经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已于2017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渝0230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已于同日以(2017)渝0230执194号案件立案,故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本次执行申请为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本次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