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申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秀春诉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秀春。再审申请人王秀春因诉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立终字第1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秀春申请再审称,虽然张学新在2012年诉讼过程中出示了产权证,但申请人当时已经向人民法院陈述据其了解该证是假证,申请人认为对虚假的产权证无法进行诉讼。请求原一、二审裁定,指令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王秀春至迟于2012年9月已经知道产权证的存在,而其于2015年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王秀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秀春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杜 鹃代理审判员 刘彦峰代理审判员 张 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佀庆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