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长松、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松,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241号申请人:王长松,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博,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法定代表人:胡伯亮,执行董事。申请人王长松与被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胡伯亮、李莹、王强、胡梅丽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长松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在天津物产众强高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股权价值650万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为其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51条第2款、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在天津物产众强高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5%的股权(出资额650万元)。期限为3年,自2017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畅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