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912号原告:陈某,男,汉族。被告:刘某,女,汉族。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征翔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