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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齐胜长与杨雪刚、杨汉德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雪刚,齐胜长,杨汉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雪刚,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胜长,男,汉族,1954年6月7日出生,武当山信用社退休职工,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汉德,男,汉族,1941年10月14日出生,武当山特区街道办事处退休职工,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再审申请人杨雪刚因与被申请人齐胜长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03民终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雪刚申请再审称,在法院登记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有两份,一份是我的,一份是我父亲杨汉德,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没有传票通知我开庭,也没有电话通知我,两个当事人只联系一个没有联系另一个,联系不上又没有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就缺席审判,不符合法律对采用缺席审判的规定。齐胜长2011年起诉我们父子后经法院调解,我父亲支付了两笔,一笔1000元,一笔18042元,我支付了10000元,这其中包括此次判决要求我们再次承担的1994年借齐胜长的5000元,属重复计算。齐胜长没有提供代为偿还借款的直接证据三联单,生效判决以四倍利息计算不合法理、情理。我们的借款信用社没有催收,代为偿还,是不良债权的处理,不良债权受让不应当承担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齐胜长提交意见称,杨雪刚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法院2012年调解的案件中不包括这次的5000元。曾多次找杨汉德催款,三联单不是追债的重要证据。从1994年到2010年4月28日一分利息也没给我。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杨雪刚、杨汉德在诉讼中分别填写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相同,收件人亦均为杨汉德,同意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二审诉讼中,法院按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以法院特快专递方式向杨雪刚、杨汉德送达开庭传票符合法律的规定。该特快专递因无法送达而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开庭传票应视为已经送达。杨雪刚、杨汉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法院缺席审理本案程序并无不当。杨雪刚申请再审称判决偿还5000元已经法院调解偿还,再次承担属重复计算,经审查,此次判决杨汉德、杨雪刚偿还的5000元借据所署时间是1995年9月4日,另案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2)鄂丹江民初字第01764号民事调解书所涉杨汉德三次向齐胜长借款本金时间、金额分别是:1996年6月5日3600元、2009年2月18日5500元、2009年3月7日3300元,故生效判决判决杨雪刚、杨汉德偿还1995年9月4日的借款5000元,与上述调解书中三笔借款时间、金额均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计算。生效判决依据2010年4月28日杨汉德在齐胜长持有的代偿借据上签下“属实”字样并签名捺印,视为对齐胜长代偿事实的认可和愿意偿还的允诺,判决杨雪刚、杨汉德偿还齐胜长代偿的借款并从2010年4月28日支付利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雪刚亦未提交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其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杨雪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雪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代 欢审判员 卢月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承霖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