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明生、陈泽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生,陈泽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41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生,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泽朝,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明生与被执行人陈泽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明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陈泽朝偿还借款人民币24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泽朝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泽朝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陈泽朝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陈泽朝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将陈泽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明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虹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