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葛明深、路明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明深,路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明深(星),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路明全(泉),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明深(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路明全(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工程款170000元后纠纷解除,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以上款项,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衡桃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彬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