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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案外人程世发等与被告左华平民间借贷保全纠纷一案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世发,凡华,左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异14号案外人:蒋玉兰,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华,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程世发,男,194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凡华,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左华平,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办理申请人程世发、凡华诉被申请人左华平、樊小龙民间借贷保全一案中,案外人蒋玉兰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冻结左华平所有的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号XX城X期X幢X-X-X房屋产权的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蒋玉兰称,重庆市渝北区XX路房屋已由申请人购得,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措施。本院查明,2017年2月8日蒋玉兰与左华平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将左华平所有的重庆市渝北区XX路房屋卖给蒋玉兰,房款为93万元,并约定交付使用。2017年2月8日蒋玉兰支付给左华平5万元,2017年3月6日支付给左华平10万元,2017年3月16日支付给左华平326119元。2017年3月17日本院做出(2017)渝0231民初9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左华平所有的重庆市渝北区XX路房屋。2017年4月10日,蒋玉兰向本院提起异议,要求我院解除该房屋的冻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院认为,本案的事实不符合该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玉兰提出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铸审判员 汪 波审判员 周家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智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