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民初9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西英与黄秋春、张京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西英,黄秋春,张京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民初923号之二原告:马西英,女,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冬春,石家庄赵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秋春,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被告:张京奎,男,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原告马西英与被告黄秋春、被告张京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马西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西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西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马西英负担。审 判 长 李英珍代理审判员 刘弋玄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