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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会凌与李道友、马培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凌,李道友,马培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380号原告:王会凌,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道友,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马培友,男,汉族,1959年10月15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王会凌与被告李道友、马培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会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会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会凌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王会凌负担。审判员  胡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栗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