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会凌与李道友、马培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凌,李道友,马培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380号原告:王会凌,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道友,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马培友,男,汉族,1959年10月15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王会凌与被告李道友、马培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会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会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会凌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王会凌负担。审判员 胡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栗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