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财保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颜世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颜世水,高红,天津勤德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骆东梅,颜世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财保76号之一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负责人:康文哲,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媚,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国峰,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颜世水,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高红,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天津勤德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津永公路北侧(天津市东方盛景园艺场院内)。被申请人:骆东梅,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市东方盛景园艺场院内)。被申请人:颜世江,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市东方盛景园艺场院内)。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颜世水、高红、天津勤德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骆东梅、颜世江金融借款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做出(2017)津0101财保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颜世水、高红、天津勤德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骆东梅、颜世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颜世水、高红、天津勤德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骆东梅、颜世江银行存款人民币98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盛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