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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聪明与黄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聪明,黄泽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2824号原告:黄聪明,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泽胜,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苏区。原告黄聪明与被告黄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黄聪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聪明以其与被告黄泽胜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聪明承担。审判员  陈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玥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