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聪明与黄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聪明,黄泽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2824号原告:黄聪明,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泽胜,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苏区。原告黄聪明与被告黄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黄聪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聪明以其与被告黄泽胜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聪明承担。审判员 陈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玥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