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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柏森与贾万林、高玉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森,贾万林,高玉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17号原告张柏森,男,汉族,1961年3月12日生,现住前郭天达名仕小区。被告贾万林,男,汉族,1960年4月15日生,现住宁江区繁荣小区。被告高玉芹,女,汉族,1959年2月17日生,现住宁江区繁荣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柏森诉被告贾万林、高玉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柏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焱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