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柏森与贾万林、高玉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森,贾万林,高玉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17号原告张柏森,男,汉族,1961年3月12日生,现住前郭天达名仕小区。被告贾万林,男,汉族,1960年4月15日生,现住宁江区繁荣小区。被告高玉芹,女,汉族,1959年2月17日生,现住宁江区繁荣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柏森诉被告贾万林、高玉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柏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焱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