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程高成、鲁振绪与裴军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高成,鲁振绪,裴军营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506号原告:程高成,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原告:鲁振绪,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身份证号码×××被告:裴军营,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原告程高成、鲁振绪与被告裴军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程高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程高成、鲁振绪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高成、鲁振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程高成、鲁振绪负担。审判员 旦增拉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