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秀景与周铭、石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景,周铭,石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141号原告:朱秀景,女,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周铭,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石蕊,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景与被告周铭、石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铭、石蕊银行存款人民币14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惟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