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2执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秀景与周铭、石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景,周铭,石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141号原告:朱秀景,女,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周铭,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石蕊,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景与被告周铭、石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铭、石蕊银行存款人民币14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惟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