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执7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罗建明与上海强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明,上海强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733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7333号申请执行人罗建明,1956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强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吴家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建明与被执行人上海强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强久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邵厂镇8街坊13/4丘在建工程房地产已被他案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已依法分配完毕,本案因查封顺位在后未能得到清偿。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45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国新审判员顾威审判员沈燕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陆骏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