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1723徐鹏与潘纯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潘纯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1723号原告:徐鹏,男,199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翠萍,扬州市江都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纯龙,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在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原告徐鹏与被告潘纯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徐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鹏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鹏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徐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