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大伟、沈亚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大伟,沈亚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大伟,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现暂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沈亚素,女,195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郑大伟与沈亚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亚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大伟执行款18065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陈 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袁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