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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陶桂勤、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桂勤,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4执16号申请执行人陶桂勤,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瑶族,现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永和村滴水屯,组织机构代码:77595183-X。法定代表人肖先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陶桂勤与被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4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金圣水电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银行、查房产、查土地、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4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扬审判员 黄守卫审判员 文建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