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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中亮与被执行人王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中亮,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高中亮,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申请执行人高中亮与被执行人王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晓东自动履行本案全部执行标的,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9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德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