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中亮与被执行人王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中亮,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高中亮,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申请执行人高中亮与被执行人王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晓东自动履行本案全部执行标的,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9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德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