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王建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728号罪犯王建东,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建东违法所得人民币175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王建东本次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5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建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建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建东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星星书 记 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