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民初3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曹春青、刘小明等与何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青,刘小明,何江,韩苹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3196号之一原告:曹春青,女,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原告:刘小明,男,1982年3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何江,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韩苹苹,女,198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3196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翡翠半岛馨园小区35号楼1门1005室房屋。现双方纠纷已解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名下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翡翠半岛××小区××楼××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