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外信、张改桃与被告张有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外信,张改桃,张有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198号原告张外信,男,1936年8月28日出生,现住岢岚县。原告张改桃,女,1942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岢岚县。被告张有生,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现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外信、张改桃与被告张有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外信、张改桃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外信、张改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外信、张改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免于缴纳。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崔进海书 记 员 段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