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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外信、张改桃与被告张有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外信,张改桃,张有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198号原告张外信,男,1936年8月28日出生,现住岢岚县。原告张改桃,女,1942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岢岚县。被告张有生,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现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外信、张改桃与被告张有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外信、张改桃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外信、张改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外信、张改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免于缴纳。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崔进海书 记 员 段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