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怀先与张彦杰、张冬莲、张大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先,张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7号申请执行人张怀先。被执行人张彦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思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