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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艳丽与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艳丽,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石艳丽。被执行人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石艳丽与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松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