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王滔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王滔,杭州蓝翔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308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滔,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杭州蓝翔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48号四楼405室。法定代表人王耀明,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滔、杭州蓝翔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滔应给付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0856838.02元及违约金722000元,杭州蓝翔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滔、杭州蓝翔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滔、杭州蓝翔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滔、杭州蓝翔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章义审判员 王 淼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英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