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唐山中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中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唐山中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唐山中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唐山中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民初911号原告:唐山中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唐山君瑞花园商业楼1-554、447号。法定代表人:李大永,所长。委托代理人:郭俊凤,女,汉族,1969年11月23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系该公司技术负责人。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法定代表人:许业勇,总经理。原告唐山中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钰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春英、人民陪审员边丽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山中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俊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中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0月25日,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唐山分公司以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唐山海港远大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京唐港锐点嘉苑住宅小区的工程施工项目。同日原告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唐山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王传道签定京唐港锐点嘉苑住宅小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服务类别为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全过程跟踪服务,咨询费用按照工程总造价(含甲供材料)的千分之二点五计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支付30%,按每月进度支付40%,其与30%待工程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期间,原告一直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量的核对工作。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唐山分公司在拨付27万元咨询费后,一直拖延支付咨询服务费用。鉴于此,原告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唐山分公司在2013年5月26日又签订了工程造价咨询补充协议书。2014年4月29日,所有结算工作进行完毕,拖欠款项7.6万元,原被告双方无异议,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唐山分公司因资金困难一直拖欠至今没有给付。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造价咨询费76000元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辩称,第一、我司与原告之间并未签订过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双方之间就京唐港锐点嘉苑住宅小区工程造价咨询方面没有任何事先约定,也不存在工程造价咨询补充协议书。根据合同相对性,咨询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不对我司产生约束力。第二、我司并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咨询款项,原告起诉之前一直是他人支付咨询费,咨询合同及补充协议并非是我司真实意思表达所签订的合同。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原告唐山中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唐山分公司项目经理王传道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京唐港锐点嘉苑住宅小区,服务类别为工程造价咨询全过程跟踪服务。合同约定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以拖欠酬金金额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支付方式及时间:咨询费按工程总造价的2.5‰计算(工程造价含甲供材料),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支付30%,按每月进度支付40%,其余30%待工程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201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唐山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工程造价咨询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土建工程总造价137721805.62元(含甲供材料),安装工程20598958.47元(含甲供材料),合计158320764.1元,造价咨询费为396000元,截止到目前,甲方已给付乙方造价咨询费270000元,尚欠126000元。乙方承诺在钢筋砼核对完毕,甲方拨付工程款后,为乙方拨付咨询费5万元,剩余款项在结算完毕签字认可后,在京唐港锐点嘉苑住宅小区的业主(唐山赫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拨付工程款的当天,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唐山分公司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拨付乙方。另查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唐山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被准予注销登记,公章两枚被收缴。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补充协议、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中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唐山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工程造价咨询补充协议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咨询合同约定履行了咨询服务义务,被告理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咨询费,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主张的咨询费76000元,予以支持。因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京唐港锐点嘉苑住宅小区具体的完工时间,也未能说明其诉请的咨询费被告应支付的具体日期,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暂不予支持,待原告有充足证据后可另行主张。因庭审过程中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唐山分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分公司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即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行使或承担,故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咨询费76000元,应由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对于被告的其他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中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造价咨询费人民币76000元。二、驳回原告唐山中元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4元,由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钰满审 判 员 李春英人民陪审员 边丽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子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