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小伍、胡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伍,胡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伍,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胡忠,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埔。刘小伍与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小伍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到期债务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小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小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2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中民间借贷纠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石旺审判员 张宇锋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梧毅敏 来源: